添加日期:2017年12月6日 阅读:1283
针对非法行医、违法发布中医药广告等行业乱象,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《河北省中医药条例》,明确规定未经医师执业注册,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;未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,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;未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,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广告。
条例就行业行为规范规定:一是中医医师执业,中医医师应当在其注册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,未经医师执业注册,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;中医诊所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。二是中医药广告管理,未经审查批准,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、中药药品广告,并明确了中医医疗广告及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;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、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、中药药品广告。
据了解,一段时间以来,非法行医、违法发布中医药广告等乱象频现,中医队伍严重不足、中药产业发展不够、中医药文化相对薄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。河北省原有条例已无法适应维护法制统一和推动中医药发展的需要。新制定的《河北省中医药条例》就中医药服务、促进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、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,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姜建明表示,将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,严厉打击中医药服务中的违法行为,加强对违法中医医疗广告行为监管,确保条例落实到位,为保护中医药事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。
文章来源:健康界
1.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1168医药招商网”的所有作品,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-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,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、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1168医药招商网http://www.1168.tv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2.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(非1168医药招商网)的作品,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,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。
3.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,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,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。
4.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等问题,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,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。联系邮箱:1753418380@qq.com。
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
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